松政辦〔2020〕24號
宿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宿松縣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
《宿松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宿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27日
宿松縣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和《宿松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松政〔2008〕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縣行政單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工商聯機關)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主要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含山地、林地、水面)、交通運輸設備、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辦公用具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本單位職能正常履行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有償方式讓渡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本單位職能正常履行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無償方式讓渡給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行為。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必須產權清晰,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不得出借給個人、非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公平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縣財政局(縣國資辦)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審批、相關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加強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按照規定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報批手續,切實履行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管理責任。
第三章 辦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一)申報。由資產出租單位根據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出租底價評估價值、資產狀況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實施方案,填制《宿松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申報表》(見附表)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審核。各主管部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及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核,通過后報縣財政局(縣國資辦)審批。
(三)審批??h財政局(縣國資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核批復,重大事項報縣政府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經紙質審核批準后,應及時登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完善網上審核批準程序。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報時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一)《宿松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報表》;
(二)資產出租出借相關文件,包括擬出租出借資產的基本情況、理由、租金價格評估報告及出租出借實施方案等;
(三)擬出租出借資產的權屬證明;
(四)縣財政局(縣國資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四)經鑒定為不得使用的危房;
(五)共有資產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關規章制度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資產出租的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租賃用途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公共事項確需超過5年的,報縣政府審批。資產出借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以上至5年以內。資產出租出借后不得再以各種形式轉租轉借。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擬出租資產,原則上一律提交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租。因出租資產總量過小、租金市場參考底價過低或因特殊情況不便公開招租的,報經縣財政局(縣國資辦)審批同意后由資產出租單位自行組織公開競價招租。
第十五條 提交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租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少Y產出租單位委托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出租資產信息公告,公告期一般不低于7天。
?。ǘ┏凶赓Y產意向者在公告期內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租賃公告中要求的相關資料,并繳納承租保證金。
?。ㄈ┛h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于公示期滿后向承租資產意向者發出競價招租通知書組織招租。承租資產意向者多于3人(含3人)的,采取競價招租的方式進行;少于3人的,采取協議招租的方式進行。
(四)承租方確定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收取的承租保證金直接轉付資產出租單位用于抵交租金,承租方應于5日內按成交價格向資產出租單位交足合同規定的首期租賃價款和租賃期內的押金或履約保證金。
第十六條 自行組織公開競價招租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實施方案;
(二)集體研究、確定招租底價;
(三)單位和出租現場公告;
(四)組織公開競價;
(五)競價結果公示。
第十七條 出租(借)單位與承租人(承借單位)應根據縣財政局(縣國資辦)提供的統一式樣簽訂《宿松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合同》或《宿松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借合同》,并于簽訂后15日內報主管部門、財政局(國資辦)備案各一份。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于資產租賃合同簽訂并收到租金后5日內登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填列資產出租出借的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已出租出借的資產,在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不得自行變相延期;合同期滿的,不得自行續簽;在合同期滿后如需繼續出租、出借的,須在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內按規定重新辦理相關報批手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全額上交財政,嚴禁坐收坐支。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應按照規定使用稅收發票或非稅收入收據,在完成納稅申報后10個工作日內,將稅后資金全額上繳縣財政非稅收入匯繳賬戶。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按照縣政府出臺的有關規定對上繳租金收入的單位安排相關支出,用于支付出租過程中產生的評估費、交易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以及單位資產購建維護支出和事業支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局(縣國資辦)、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加強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的財務會計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充分披露、如實記載。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實行專項管理,建立出租出借業務檔案,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防止資產及其收入流失。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或超越規定審批權限擅自出租出借國有資產;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核批準;
(三)弄虛作假,串通作弊,低價出租國有資產;
(四)未按規定通過公開招租的方式或進入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招租;
(五)蓄意拆分擬出租出借資產;
(六)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出租收益;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關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縣財政局(縣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有資產管理原有關出租出借的規定與本細則有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下發以前已發生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未到期的,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原則上原合同繼續履行,合同期滿后按本細則執行。
附件:宿松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報表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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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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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名稱: |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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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資產名稱 |
設備規格型號/土地房屋坐落地 |
計量 單位 |
數量 |
賬面原值 |
房產產權證號 |
土地使用證號 |
出租/出借 |
擬出租出借期限 |
出租出借底價(元/年)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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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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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申報意見(簽章): |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簽章): |
國資辦審查(批)意見(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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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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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表一式四份,申報單位、主管部門、國資管理部門、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各一份。 |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法院,縣
檢察院,縣人武部,各人民團體。
宿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27日印發